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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6-08-11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您询问的“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是什么”这一问题,核心是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下面为您分情况说明具体内容。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了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特定顺序清偿债权。
1. 若存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需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支付,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以及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等产生的债务。
2. 若存在职工债权: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需优先支付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 若存在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在清偿职工债权后,需支付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 若存在普通破产债权:在清偿上述费用后,剩余破产财产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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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是什么”的同时,需避免常见错误操作,否则可能损害自身权益。
1. 职工忽视债权核对:部分职工认为破产程序会自动处理工资债权,未核对管理人公示的清单,导致自身应得的医疗补助或补偿金被遗漏,无法及时获偿。
2. 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普通债权人因未关注破产公告,错过债权申报期限,即使债权合法,也可能丧失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权利。
3. 对分配方案异议超期:部分主体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但未在法定异议期内提出,导致异议不被法院受理,无法纠正不合理的分配内容。
若您不确定自身操作是否合规,或已出现上述错误,建议进一步向律师咨询,寻求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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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是什么”,还需注意特殊情况对清偿顺序的影响,以下说明常见例外情形。
1. 别除权优先于113条顺序:若债权人对破产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其债权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无需按113条的顺序参与分配。例如,银行对破产企业的厂房享有抵押权,可直接拍卖厂房优先收回贷款,剩余厂房价值再按113条顺序清偿其他债权。
2.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若破产财产连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都无法覆盖,管理人应申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此时113条规定的职工债权、税款等均无法获得清偿。例如,某企业破产财产仅5万元,而破产案件诉讼费用和管理人报酬需8万元,法院将终结程序,所有债权人均无法获偿。
3. 高管工资调整的例外:若破产企业高管的工资已按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但存在其利用职权非法获取的额外收入,管理人可追回该部分收入并纳入破产财产分配,此时高管实际获得的工资可能低于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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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您咨询的“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是什么”,其核心内容的法律依据明确,以下结合法条原文详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新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该法条明确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逻辑:先覆盖破产程序运行的必要成本(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再优先保障职工生存权益(工资、社保、补偿金),其次清缴国家税费,最后分配普通债权。若某一顺序债权无法全额清偿,则按比例分配;高管工资需按职工平均工资调整,避免其利用职权优先获偿,体现了公平清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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